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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3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3-09-18     访问次数:
关于2013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
校内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》(京教函[2013]437号)的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现将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认定范围
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、具备《教师法》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,2012年9月1日以前正式到校报到,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。
教辅人员、工勤人员、行政人员,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。
二、申请者条件
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须符合以下条件:须为中国公民身份,符合思想品德条件、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。
1.遵纪守法,热爱教育事业,履行《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,遵守教师职业道德,年度考核合格;
2.承担学校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、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教学任务,且教学评估合格;
3.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;
4.参加并顺利完成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;
5.具有“二级乙等”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。具有教授、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(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),或具有博士学位者,普通话水平不做规定。
6.身体健康,能很好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。
三、工作程序
1.个人申请。申请人登陆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网(网址: http://www.bjtcc.org.cn ,点击左侧“申请认定报名”,点击“2013年秋季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点此进入”,点击底侧“开始报名”。按照申请表填写说明认真网上填写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。 请各位教师注意,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9月22日至2013年9月29日。 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和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》网上填报完毕后用A4纸自行正反面打印或双面复印,并附相关附件。附件材料包括:身份证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原件。
2.基层单位审核。由基层单位审核申请人申请资格、申请表内容及相关附件材料(可不报送人事处)。同时要结合实际给每位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第二页(教育教学能力及以上各栏)及第三页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。
3.学校审核。请各单位务必于 9月29日 以前将申请人以下材料报送人事处,逾期不再受理。
(1)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(含思想品德鉴定表)原件一式两份(贴附照片);
(2)与申请表同底版的小二寸一张(背面务必写上姓名、单位和身份证号码)
4.校内公示。学校将在人事处网页公示上报人员名单。
5.上报审批。上报北京市教委审批,并办理资格证。
联系人:刘洋,联系电话:58808686。
  人事处
2013年9月17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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